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以下简称《通知》),扎实开展好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努力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各项政策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完善环境监管机制、落实保障措施,逐步破解理顺环境监管权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全、能力不强、法制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要严惩环境违法犯罪,坚决遏制当前环境违法案件高发频发态势。当前,我市环境问题依然严峻,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环境风险防范有待加强,减排压力仍然较大,监管盲区尚且存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环境监管执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推动《通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实效,为加快我市“实施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生态吉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明确环境执法工作的“政府领导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监督责任”的监管格局。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保工作机制。要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把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内容列入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细化任务。各县(市)区、开发区当前必须重点抓好5项有限时要求的具体工作,并抓紧制定细化实施方案。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两件事: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完成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两件事: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单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完成整改任务。
(三)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履职,要尽快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逐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明确责任,加强跟踪,确保落实。
三、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正确引导企业守法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清醒认识到守法是底线,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环境监管部门应正确引导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健全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四、全面落实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新举措
(一)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完成污染治理,消除监管盲点,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二)运用综合手段加大惩治力度。有效采取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和实行“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等市场手段,铁腕治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对涉嫌环境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力求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三)严格落实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刚性要求。对5类恶意违法行为,即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依法重拳打击,严厉处罚。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严格落实执行对3项纠正整改不到位问题的具体措施,即:对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将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如实向社会公开。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使违法者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五)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办法》依法开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落实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可以讲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工商、监察、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察机关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环保部门要与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积极沟通联系,在2015年6月底前,将“三项制度”(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和“四项机制”(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建立完善情况上报省政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五、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会同环保部门共同研究,参照其他城市成功做法,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队伍格局。要充分考虑环境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保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编制数量,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二)强化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对新进入人员坚持“凡进必考”,环境监管执法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录用和调任必须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现有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塑造良好队伍形象。
(三)强化执法能力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环境执法经费,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要保障环境监管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2015年底前,落实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资金保障,开展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六、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一)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本行政区域划分成若干监管单元,逐一明确责任人、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农村乡镇和城镇街道要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解决各种监管死角和执法盲区问题。
(二)积极推进“阳光执法”。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管执法情况和群众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等信息,满足群众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全面开展执法稽查。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省环保部门的稽查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内容,每年要对40%以上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稽查工作实现“一案一档”,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不作为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且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或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4种情况,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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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