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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政采合同监管出新规
        【信息时间:2023/1/31】【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出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此前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中只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管,不包括目录外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修订后,《办法》延伸了合同监管范围,将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办法》还将合同监管方式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原《办法》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条款,受理合同备案。修订后,《办法》明确,合同、补充合同均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合同条款。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备案主体及备案方式,新增了合同载体形式、履约验收、合同首付款、保证金等相关的内容。其中,在合同备案主体及备案方式上,《办法》规定了合同副本、分包合同、合同变更和解除、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情形,并要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在履约验收费用承担上,《办法》明确,在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承担。此外,《办法》还提出,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形式为新增合同载体。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申请参与履约验收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允许。适合首付款制的政府采购项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项目资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对政府采购支付数据开展预警监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采购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